最新|缓解“停车难”!天津最新发文!

最新|缓解“停车难”!天津最新发文!

作者:创始人 浏览:1次 更新时间:2023-05-13T15:46:33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促进天津市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4号),加快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现就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交车辆停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利用自有划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停车设施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对新增的独立用地、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进行公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供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和出让期之和不得超过20年。

  出让底价根据停车设施的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底价的1.5%;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土地出让收益不低于地面出让底价的0.75%。

  三、对已建成的停车设施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按上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收入。

  四、采用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停车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基础上,按《城市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五是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减少停车位的前提下,新建社会停车设施的面积可达到土地面积中附属商业建筑比例的20%。商业附属部分不收取地价,不得单独转让。

  六、新建建筑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标准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符合规划的,可以不收取地价。在符合有关规划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增加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增加土地价格。

  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区人民政府与企业合作,在本区边缘地带打包,将夹心地、插花地等存量土地以协议转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用于建设停车设施。

  八、对完成供应的停车设施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九、对没有短期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根据《天津市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临时使用的停车设施,如政府有发展需要,应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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